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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成都市义工联合会
第二条 本组织的性质:本组织是由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组织坚持“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原则。开展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 会服务、公益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形成,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为创建和谐成都做出贡献。
义工联合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调查了解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心与帮助。
(二)组织会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民政局交办的义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组织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和遵守本组织的章程;
2、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3、社会责任心强,品行优良,具有奉献精神;
4、具备与所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5、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团体报名直接提交成都市义工联合会,个人报名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和义工联个人信息登记表,且保证所填资料真实有效;
2、经会务组和办公室通过;
3、进行志愿者宣誓,由“成都市义工联合会”发会员证。
㈠填写入会申请表;
㈡经秘书处审核报会务组讨论通过;
㈢由秘书处发义工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组织的活动,阅读志愿组的各种资料,接受志愿组的培训;
3、参与本组织志愿者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4、有向本组织推荐会员和请求组织维护其在组织及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5、请求本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6、有困难时优先获得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7、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决议;
2、遵守义工联纪律;
3、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4、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5、参加本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6、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7、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8、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9、向有关人士或机构介绍本组织,推广及宣传义务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纪律要求:
1 、个人服从组织,一切从社会公益事业的整体利益出发。
2 、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吃苦耐劳,团结协作。
3 、遵守成都市义工联合会纪律,严格要求自己。
4 、外出活动时爱护环境,时刻牢记环保意识。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组织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1、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劝退或者除名;
2、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劝退或者除名;
3、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80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4、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注册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义工标志卡等特有义工标识性质的物品。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十五条 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成都市义工联合会”提出服务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义工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义工服务的个人需向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再由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向“成都市义工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3、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特殊情况可由义工代填)。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十七条 “成都市义工联合会”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今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不能提供义工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
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成都市义工联合会”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服务过程中,“成都市义工联合会”和服务对象应当履行服务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按照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保障义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服务。 服务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参加服务的义工提供必要的专门培训和相应的物质保障。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成都市义工联合会”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
“成都市义工联合会”建立以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义工的依据。
“成都市义工联合会”对符合表彰规定的义工进行表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义工根据“成都市义工联合会”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由义工本人自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成都市义工联合会”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成都市义工联合会”支持受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冒用“成都市义工联合会”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成都市义工联合会”将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成都市义工联合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成都市义工联合会”将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义工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召开需提前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设立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设立监事会,对重大事项及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常务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常务理事会职能: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秘书长一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的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理事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理事长为本组织法人代表。本组织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组织经费来源: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组织章程的修改须向理事会提交修改章程议案,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组织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 五十 条 本组织会徽是(1).jpg)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口号为:帮助他人,快乐自己。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常务理事会



